大庆市残疾人社会保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18,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5年10月31日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扶助措施,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参与残疾人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及时收集、了解、反映残疾人的需求。
残疾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每年向残疾人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其他国家机关、红十字会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应当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代表、联系、团结、服务本类别残疾人,帮助本类别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Chapter 2社会保险
鼓励残疾人服务机构为其服务的残疾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Chapter 3社会救助
持有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和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人,经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初次在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所产生的检查、评定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鼓励医疗评定机构对相关费用予以减免。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确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
(二)对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
(三)对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给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四)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
(五)其他应当给予救助或者补贴的情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残疾人救助和补贴覆盖面,适时提高救助和补贴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
(三)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人;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
(五)其他符合医疗救助身份的残疾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农村住房改造政策的残疾人纳入住房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提高救助标准。
公办幼儿园对在园残疾儿童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免收保育教育费。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对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收学费。对因免费政策导致公办幼儿园、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Chapter 4社会福利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托养机构内的精神残疾人进行评估监测、药品发放和用药指导。
鼓励、支持养老机构完善服务功能,承接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接收符合条件的老年残疾人。
(一)适当减免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所用水、电、燃气、供热等费用;
(二)为残疾人本人使用手机提供通话、信息、流量补贴等优惠政策;
(三)适当减免困难残疾人家庭网络使用费、固定电话费;
(四)对困难残疾人家庭免除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适当减免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五)其他优惠服务。
Chapter 5社会优待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百分之二十的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免收挂号费。
前款规定的场所举办经营性项目的,鼓励为残疾人进入或者使用减免费用,鼓励在国际残疾人日、全国助残日、全民健身日免费向残疾人开放。
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外的其他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内公共汽车,但偏远公交线路和定制公交线路除外。
残疾人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时,可以优先检票进站,优先搭乘。
残疾人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以及有识别标识和相关证件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出租汽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另行收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因残疾人免费乘车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贴。
Chapter 6社会关爱和互助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结对帮扶等方式,动员村(居)民协助残疾人更好应对突发灾害事故、及时疏散逃生。
残疾人集中场所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保障、应急服务和消防安全能力建设,并按照应急处理程序处置突发事件。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残疾人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Chapter 7法律责任
Chapter 8附则
(一)困难残疾人,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以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一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偏远公交线路,是指单程运营里程超过60公里的公交线路;
(四)定制公交线路,是指通过整合出行起讫点、出行时间等相近出行需求,向乘客提供预订线路或者车次的一种差异化、集约化、高品质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