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残疾人事业全过程。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扶助措施,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参与残疾人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及时收集、了解、反映残疾人的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