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0, 2026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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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articles
(2017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6年2月25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2026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和宗教、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国防动员、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海关、海事、邮政、金融监督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对新兴行业、领域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应用,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数字化水平。
Chapter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Section 1一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推进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从事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下称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可以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一)组织编制及指导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保障产品或者工艺设计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组织编制及指导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三)发现生产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协调组织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更新或者修订本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生产技术机构及技术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工程技术项目安全论证,提高单位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
(一)组织做好安全风险班组辨识,布置当班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确认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工具以及防护用品等符合要求;
(二)巡查作业现场、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三)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及时纠正和制止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总结当班安全作业情况;
(四)掌握并执行本岗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具备安全生产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报告,依法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其他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或者警示教育。
新入职人员、转岗人员和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岗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等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实习人员的,应当将上述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可以向社会开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相邻单位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加强风险控制、信息共享、应急联动和互助救援。
(一)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严格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
(二)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明确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
(三)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环境和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四)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统一指挥、管理和监护,并对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救护人员和监护人员等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五)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六)在作业现场采取照明、通风、检测、通信、监测和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
(七)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确保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不得违法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五)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六)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等应急装备,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Section 2特别规定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确保安全原则,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的化工园区。
市及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目录,并接受社会监督。
除为化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外,非化工企业禁止进入化工园区。
当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化工园区风险控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重新开展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的实时风险监控预警。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影响其正常使用,不得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不得拆除、关闭或者采取屏蔽信号等方式影响其正常运行,不得删除、篡改监控数据;并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及时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实现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
化工园区应当加强对出入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监控、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化工园区后,应当使用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服从统一管理。
Chapter 3社会共治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纳入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完善处置流程。对受理的举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激励从业人员向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事故隐患的合理化建议。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为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Chapter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落实场景化全链条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确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和对象,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者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其他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事故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以及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其他纳入国家和省、市重点监管调度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hapter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明确应急救援的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任务,强化上下级预案、同级预案、政府与企业、相邻地区等相关预案之间的有效衔接。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组织应当接受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迅速参加事故抢险。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Chapter 6法律责任
Chapter 7附则
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从事其他高危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