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推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明确应急救援的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任务,强化上下级预案、同级预案、政府与企业、相邻地区等相关预案之间的有效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