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和宗教、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国防动员、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海关、海事、邮政、金融监督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对新兴行业、领域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