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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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il 2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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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y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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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Chapter 1总则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调解;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附带审查事项;
(五)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六)按照职责权限,指导、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七)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被申请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行政复议决定抄告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复议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行政复议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hapter 2行政复议申请
Section 1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
(二)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
(三)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四)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五)其他行政协议。
Section 2行政复议参加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全体成员推选的成员代表为申请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申请行政复议的,半数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业主委员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推选书。
第三人超过10人的,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推选代表人。
被申请人应当指定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Section 3申请的提出
(一)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或者邮政机构记载的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四)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行政机关明确答复不予受理、明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Section 4行政复议管辖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Chapter 3行政复议受理
(一)行政行为涉及申请人相邻权的;
(二)行政行为影响申请人公平参与竞争的;
(三)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四)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具有处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查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一)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执行刑罚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
(三)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履责等行为;
(五)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
(一)行政复议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释明后申请人仍然坚持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
(三)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所涉及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已经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确认。
申请人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不再处理,并记录在案。
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后,申请人仍坚持对原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至行政机关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Chapter 4行政复议审理
Section 1一般规定
(一)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
(二)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三)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
(四)确有必要提级审理的其他情形。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报请提级审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期限。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提级审理的,应当通知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于5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材料,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自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多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Section 2行政复议证据
Section 3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国务院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期限,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计算。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Chapter 5行政复议决定
(一)违背行政管理目的;
(二)超过必要限度;
(三)对相同情况的当事人不平等对待;
(四)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一)错误适用依据具体条款;
(二)应当适用法律位阶更高的依据,而适用法律位阶较低的依据;
(三)应当适用特殊规定,而适用一般规定;
(四)应当适用多个依据,而只适用部分依据;
(五)未明确适用依据;
(六)其他未正确适用依据的情形。
(一)适用的依据尚未生效;
(二)适用的依据超越制定主体权限;
(三)适用的依据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四)其他适用的依据不合法的情形。
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但有合法依据可以适用且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增加义务或者减损权利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一)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申请人拒绝变更行政复议请求;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客观上无法履行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变更,但是变更对申请人更为不利。
前款第三项情形中,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一)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订立行政协议;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撤销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四)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五)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确有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
(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
(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
(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同样行政行为是指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多个当事人分别作出的行政行为。
Chapter 6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统计分析,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