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通航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被征用船舶等物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