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船舶发生险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船舶、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砂石装卸站以及船舶相关作业活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污染影响,按照规定向事发地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报告。

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事发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事发地及其周边水域、下游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报事发地船舶污染防治、水行政等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