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导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支持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电力等行业和公务用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和使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且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排放控制系统处于正常状态,避免排放控制系统失效造成挥发性有机物超过规定标准排放,不得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