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优化餐饮业发展规划布局,科学设置餐饮业经营区域,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