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联动治理工作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评价制度,完善统筹协调、属地负责、分类处理、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保障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