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专用区域或者使用专用设施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盛放的容器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