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设置于专有部分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时,业主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关专业单位,业主及相关人员不得阻挠维修责任单位进行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

维修责任单位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