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占用绿地,损毁绿化植物和设施;

(三)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公共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

(五)违法拆除、变动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六)将阳台或者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餐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七)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八)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

(九)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供水、排水管上接管;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十)违法饲养动物;

(十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违法排放污水油烟;

(十三)乱倒乱堆建筑垃圾;

(十四)高空抛物;

(十五)违法产生环境噪音;

(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