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对建设时间早、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房屋产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物业整治改造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区综合环境,逐步实施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老旧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组织,并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开展自行管理;无法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开展自行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人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