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财物和资料:
(一)建设单位依法移交的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二)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和结余的其他公共物业经费;
(三)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以及电梯、消防、技防等设施设备改造、维护、运行、保养的有关完整资料;
(四)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的其他房屋、场地以及财物;
(五)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以及相关资料;
(六)利用共有物业经营的相关资料、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和资料。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现状给予确认。
因未尽管理义务造成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组织修复或者承担相应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