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物业服务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情况,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施的维修项目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共有物业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及时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