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在开发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建为商业或者办公用途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应当计入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基数。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集中配置。每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可以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安排在物业管理区域中心区域或者主要出入口附近。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一般不得高于三层。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