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业主大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会议组织者应当于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或者临时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公示,同时告知社区(村)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示议题进行表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派代表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并同时报送社区(村)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