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标准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