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责令终止相关道路测试、应用活动: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

(二)安全性自我声明未经确认或者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识别标牌开展相关活动的;

(三)道路测试、应用活动被责令暂停后,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开展道路测试、应用活动期间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等严重情形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终止道路测试、应用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