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暂停相关道路测试、应用活动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项目、时段、路段或者区域进行道路测试与应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驾驶人或者安全员的;
(三)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四)未接入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服务管理平台的;
(五)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或者发生故障、造成事故等特殊情况未有效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发生网络安全或者数据安全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暂停道路测试、应用活动的。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相关道路测试、应用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