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与人、车、路、云端等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二)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短途接驳等特定用途的轮式装备。
(三)车路云一体化,是指通过新一代信息与通信技术,将智能车辆、基础设施、云控平台、通信网络以及相关支撑平台等进行深度有机融合,实现数据协同、信息交互和智能控制,从而构建一个高效、安全、绿色、舒适的新型智能交通系统。
(四)道路测试,是指智能网联车辆在指定路段或者区域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五)应用,是指智能网联车辆在指定路段或者区域进行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其中示范应用,是指智能网联车辆在指定路段或者区域进行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等测试活动。示范运营,是指智能网联车辆在指定路段或者区域进行具有试点、试行效果并可以收费的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等运行活动。
(六)商业化运营,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利用智能网联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活动。
(七)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
(八)安全员,是指经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授权,负责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能够从云端接管车辆,保障智能网联车辆安全运行的专业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