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3, 2026
- In force from
- April 3, 2026
- Articles
- 29 articles
(1999年12月1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6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林业、侨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参与殡葬管理工作。
Chapter 2火葬和土葬管理
在医疗单位死亡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医疗单位应在12小时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
死者的遗体应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确需跨区域运输遗体的,其亲属应当凭运输目的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接收证明联系殡仪馆运输遗体。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无名尸体经公安机关允许火化的,殡葬服务单位应及时火化。
无名尸体或依法强制火化的尸体的骨灰,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或拒绝认领的,由殡葬服务单位处理。
已建立公墓的,应将遗体埋入公墓。未建立公墓的,遗体应在县、区人民政府规划的荒山、瘠地埋葬,不得在耕地埋葬。
(一)在当地媒体刊发迁坟启事并在建设用地张贴迁坟通告;通知墓主在两个月内认领起葬;
(二)对逾期不办理迁坟手续的,由殡葬服务单位绘图编号入册后起葬,对遗体土葬的予以火化,骨灰保留两年;期满后墓主仍不认领的,由殡葬服务单位处理;
(三)无墓碑又无人认领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按无主坟予以处理;
(四)坟墓迁移、绘图编号入册、起葬火化、骨灰保存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支付。
Chapter 3丧事活动管理
Chapter 4公墓管理
禁止建立和恢复宗族墓地。
Chapter 5殡葬服务
提供殡葬服务收取的运尸费、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服务项目收取,并按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公布。
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医疗单位不履行职责,致使尸体被擅自运走的,每具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火葬区内,生产、出售棺木等用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生产、销售棺木等用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将棺木运入火葬区内的,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或个人在火葬区内从事土葬服务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或个人非法收运尸体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