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5年10月24日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城市内河,是指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沟渠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内河名录的内容包括城市内河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河道岸线、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管理范围等事项。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本辖区城市内河的清淤疏浚、驳岸修砌、污染源治理、垃圾和漂浮物清理、绿化建设、景观改造、湿地保护修复、生态补水等管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鼓励、支持和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城市内河设施,维护城市内河整洁,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内河的清淤疏浚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水利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开展城市内河水系联排联调、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查处涉河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城市内河流域范围内城市、村庄的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监督城市内河周边城市市政道路、桥梁、路灯、雨水管线等设施养护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水质监测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渔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内河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城市内河管理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开展舆论监督。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化、专业化的城市内河管护运行机制。
城市内河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内河名录、管控要求、控源截污、排水与污水处理、防洪排涝、河道清淤、滨水空间改造、生态补水等内容,保障城市内河防洪排涝、蓄水调水、水体通畅等基本功能,满足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景观、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的需要,构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城市水系网络。
编制城市内河管理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且与防洪防潮、排水防涝、雨污管网建设等涉及城市内河管理的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城市内河管理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
(一)河道清淤疏浚、补水调水等工程;
(二)河道沿线污水收集、截污纳管等工程;
(三)对水体及河岸垃圾、漂浮物等进行打捞、清理;
(四)护岸、护栏、桥梁、涵闸、电力、照明、通信、界桩、公告牌等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五)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和景观建设;
(六)拆除和改造不符合防洪标准、阻碍行洪、占用河道等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生态修复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整治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在涉河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前,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与防洪评价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区域范围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城市内河管理事项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排水管网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对尚未实行雨污分流的旧城区、城中村,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尚未改造的,应当在合流管道进入城市内河前采取设置截污设施、调蓄设施等措施。
城市内河水体出现污染情况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生活排污或者管网未及时维护导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二)工业企业、“散乱污”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三)未及时清淤疏浚导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四)未按要求设置排污口导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五)因上游河道来水污染导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清淤底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一)侵占城市内河岸线;
(二)围河造地、围垦河道;
(三)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截弯取直或者填堵、缩减、硬化城市内河;
(五)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未经审批或者登记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城市内河设施和破坏城市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