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内河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系,完善水系联排联调机制,依托河湖林田长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内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城市内河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内河规划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本辖区城市内河的清淤疏浚、驳岸修砌、污染源治理、垃圾和漂浮物清理、绿化建设、景观改造、湿地保护修复、生态补水等管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鼓励、支持和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城市内河设施,维护城市内河整洁,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内河的清淤疏浚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