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对燃气经营、供应质量和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气瓶、工业管道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全,生产和销售环节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及其配件等相关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充装环节燃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燃气道路运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或者参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经营者和单位燃气用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公安机关负责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与燃气安全相关的非法经营、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