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管理规划,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协调解决燃气事业发展和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加强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培训、隐患排查并及时上报燃气安全隐患,依法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