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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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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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2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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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2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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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7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6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会议通过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提请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充,由主席团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代表如果不同意已确定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候选人,可以另选他人。代表如果不同意已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另选他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依法答复。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Chapter 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日期和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三)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讨论其他准备事项;
(四)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五)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的部分变更和预算的部分变更,提出意见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七)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评议等活动,及时反映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八)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候选人名单;
(九)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关和组织交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予以公开;
(十一)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展现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十二)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十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检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二)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三)筹备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四)检查、督促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接待选民的来信来访;
(五)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民,根据主席团的决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检查、评议等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
(七)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列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八)推进本行政区内的代表联络站(代表之家)等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和管理;
(九)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Chapter 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的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应当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