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单位、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