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日期和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三)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讨论其他准备事项;

(四)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五)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的部分变更和预算的部分变更,提出意见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七)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评议等活动,及时反映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八)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候选人名单;

(九)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关和组织交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予以公开;

(十一)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展现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十二)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十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