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对建筑物内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经费确定前应当公示方案,业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

共用消防设施因严重故障需紧急维修的,应当依法启动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确保建筑消防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