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民用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项目,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查验结果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告知全体业主;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四)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业主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加强对管道井、电缆井等管井的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七)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对住宅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的,应当确定消防责任主体。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