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申请撤回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属于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撤回后,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修改后再报请批准,也可以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再报请批准。决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不再报请批准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的内容属于一般性条款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修改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属于管理体制、先行先试、法规授权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设定等重要条款和核心制度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再由主任会议重新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退回的,适用前款的处理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