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6 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Article 52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Article 5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