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本级财政困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集体经济收益解决;村集体经济困难的,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