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重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换届选举工作安排,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二)放弃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换届选举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重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时,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再次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放弃组织选举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其依法组织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