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0, 2026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6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26年2月26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本辖区年满十八周岁,连续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的公民;
(三)熟悉街道情况,关心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热心参与街道公共事务;
(四)具有参加议事活动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议事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民不得同时被推荐为两个以上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
人大街道工委负责拟定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分配、成员结构和推荐工作方案等,组织开展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推荐工作。
村、社区和辖区单位依照本规定推荐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报送人大街道工委。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议事会成员名单报请街道党工委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公示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人大街道工委向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
(二)向人大街道工委申请退出并被接受的;
(三)未经人大街道工委批准两次不出席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的;
(四)其他不再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议事会成员增补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一)街道重大项目、民生实事项目;
(二)辖区居民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工作情况;
(四)辖区单位参与街道公共事务情况;
(五)依照本规定征集并列入街道居民议事会或者专项议事活动的议题;
(六)人大街道工委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街道居民议事会依法对涉及街道的民生实事项目进行票选推荐。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发送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居民议事会会议可以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等列席。
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对居民议事会意见的处理情况,由人大街道工委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涉及对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工作情况的意见,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向派出其的部门通报。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密切同议事会成员的联系,丰富议事会成员联系群众的内容和形式,支持和保障议事会成员开展议事活动。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成员参加议事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