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热线主管部门、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推诿、敷衍、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三)非法干预、威胁、打击报复诉求人或者非法干扰诉求人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