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文物、传统风貌建筑、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等工作,并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中文物的保护管理;
(三)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中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
(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
(五)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中档案的保护管理。
未列入文物、档案、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烈士纪念设施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相关工作。
侨联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参与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