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未经隔油池分离的餐饮污(废)水或者未经沉淀池(井)沉淀的施工降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二)修筑妨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构)筑物;

(三)在排水设施安全区域内种植树木和农作物、挖坑取土;

(四)在排水管道上堵管截流,抽水灌溉。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