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围内埋设地锚,焊接、切割、破碎金属;

(二)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围内直接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围内开设通道或者设置坡道;

(四)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围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桥涵及安全保护区域内设置隔离护栏、隔离桩、墩,移动附属设施(交通安全管理设施除外);

(六)损坏、增设、变更或者移动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七)在城市桥涵范围内挖坑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品;

(八)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