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停用、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

(三)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