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制:

(一)造林绿化重点工程,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铁路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的造林绿化,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三)城镇规划区内,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等的造林绿化,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四)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造林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场、牧场、工矿区、机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造林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六)集体所有土地的造林绿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七)其他造林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