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每年四月十日至四月十六日为自治区义务植树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样化义务植树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提高公众参与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包括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设施修建、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以及其他与国土绿化相关的劳动或者贡献等。尽责形式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折算为具体完成义务植树株数。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