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为自治区森林防火期。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期结束防火期。

旗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