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