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防灭火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及人员进行防火检查,依法处置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