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In force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绿色建筑工作机构承担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事务性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