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并动态调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业特征,采取影响最小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鼓励采取“综合查一次”等方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选择性执法。
本市推行行政检查“扫码入企”,对进入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实行检查行为、检查对象赋码管理。
对违法开展的行政检查行为,民营经济组织有权拒绝。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